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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3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钟得与刘峰、杜秀梅、蒋寒冰、王利萍、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钟得,刘峰,杜秀梅,蒋寒冰,王利萍,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094-2号原告陈钟得,男,1956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刘峰,男,197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杜秀梅,女,1973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蒋寒冰,男,1971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王利萍,女,1980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路52号304。法定代表人王利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钟得与被告刘峰、杜秀梅、蒋寒冰、王利萍、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30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刘峰、杜秀梅、蒋寒冰、王利萍、厦门市诚毅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其中依法冻结了被告蒋寒冰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东支行);并依法冻结了原告陈钟得名下作为保全担保的银行账户(开户名:陈钟得,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依法查封了原告陈钟得名下作为保全担保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房产。现原告陈钟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蒋寒冰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祥东支行)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陈钟得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陈钟得,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陈钟得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淑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家林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