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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33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原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蒙志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慧义、欧阳强,均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0日,被告要求购买我司车辆并参加我司驾驶员培训教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购买捷达汽车一辆,车价及其他费用总计为81678元。被告购车时首付32671.2元,每月向我司定期支付购车本息2246.2元(含本金2042元及利息204.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支付9期购车款本息,尚某30628.8元,利息3063元,经我司催收被告一直未能归还。根据合同约定,我司还有权按照逾期总额计算每日5‰的滞纳金。故我司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清偿购车某30628.8元及利息3063元;2、判决被告支付我司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止,按逾期清偿本息总额每日5‰计付滞纳金;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供车合同》,约定原告出售捷达牌汽车一辆给被告,车辆价款及其他费用合计为81678元。被告先支付首期款32671.2元给原告,剩余款项49006.8元向原告申请贷款,按期向原告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分24期向原告偿还贷款,每月10号前偿还一期,每期还款金额为2246.2元。被告若超过3个月未交供车款项,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除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外,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首期款32671.2元,并偿还9期供车款项共计20215.8元。原告提交《李某供车还款表》载明,每期供车款项2246.2元中包括本金2042元及利息204.2元,被告已经清偿的9期供车款中包含本金18378元及利息1837.8元,被告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2年2月14日;该表的签名处有“李某”字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有《供车合同》,该合同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原、被告均应遵照执行。现原告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购车款项,提交《李某供车还款表》予以证明,被告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购车款项予以支持;至于购车款数额,依照原告提交的《李某供车还款表》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购车款33693元(含本金30630元及利息3063元),现原告仅主张被告偿还供车款33691.8元(含本金30628.8元及利息3063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拖欠3个月供车款项时,原告有权按照逾期总额每日5‰计算滞纳金,被告最后还款日为2012年2月14日。从合同条文的理解上看,原告要求自2012年3月11日起计算滞纳金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告有权主张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每日5‰计算欠款总额的滞纳金,被告应予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供车款33691.8元(含本金30628.8元及利息3063元)给原告广州永安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并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按欠款总额计付每日5‰的滞纳金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伊莎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官芸芸许丽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