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春林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林,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富,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宋春林与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宋春林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审判员 冯海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