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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菊英与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英,谢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8号原告:周菊英。被告:谢美,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绅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英与被告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谢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被告谢美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谢美已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30日止,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菊英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谢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