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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