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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清涛,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