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康凯、陈蜀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康凯,陈蜀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876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林晶,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康凯。被告陈蜀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凯、被告陈蜀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康凯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3500元,原告表示同意放弃向被告康凯、被告陈蜀生要求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的权利,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