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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康凯、陈蜀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康凯,陈蜀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876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林晶,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康凯。被告陈蜀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凯、被告陈蜀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康凯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3500元,原告表示同意放弃向被告康凯、被告陈蜀生要求居间服务费及违约金的权利,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