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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与孙维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孙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孙维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诉被执行人孙维凤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智审判员 陈 俊 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