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蓝振勇与陈伟光、陈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振勇,陈伟光,陈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蓝振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陈君巧。被告:陈伟光。被告:陈敬。原告蓝振勇为与被告陈伟光、陈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伟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君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光、陈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陈伟光出具借条向原告蓝振勇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陈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伟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蓝振勇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伟光、陈敬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蓝振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春人民陪审员 金 烨人民陪审员 吴杨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