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文彬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宋文彬,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负责人艾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宋文彬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彬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