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李锦燕,陆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景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锦燕,女,汉族,1969年10月6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被执行人陆荣友,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上述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1031.1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军、审判员潘永华、审判员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锦燕名下位于朱泾镇金龙新街941弄115号房产一套,该房屋目前暂时无法处理,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军审判员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寿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