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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宗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立初字第2440号起诉人邹宗利,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起诉人邹宗利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不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起诉人诉称,其于2014年12月11日向监察部邮寄戴相龙、邢彪非法挪用50亿社保基金给鼎晖投资,谢旭人等包庇鼎晖总裁焦树阁监守自盗导致单个项目遭受3亿以上损失;社保与鼎晖存在利益输送关系,戴相龙、邢彪、谢旭人等涉嫌滥用职权、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等情况的控告状和相关证据。起诉人要求监察部履行《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对其控告事项进行查处,并依据《行政监察法》第19条规定,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起诉人认为,监察部没有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者,也没有履行监察职责,故诉至我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定监察部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2、判定监察部履行《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向起诉人反馈处理结果;3、判定监察部履行《行政监察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的法定职责,就起诉人的控告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社保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收回非法挪用的50亿社保基金,追回相关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监察机关投诉社保基金工作人员涉嫌违法事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起诉人邹宗利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邹宗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代理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