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郗庆宝与王石华、刘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庆宝,王石华,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王石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燕,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石华、刘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石华、刘燕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石华名下位于太原市经园路276号5幢B单元3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石华名下位于太原市经园路276号5幢B单元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许晓东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