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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郗庆宝与王石华、刘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郗庆宝,王石华,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郗庆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王石华,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刘燕,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石华、刘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石华、刘燕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石华名下位于太原市经园路276号5幢B单元3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石华名下位于太原市经园路276号5幢B单元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山审判员  许晓东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