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友华与郑文、陆劭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友华,郑文,陆劭德,上海劭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785号申请执行人黄友华。被执行人郑文,现羁押于上海市军天湖监狱。被执行人陆劭德。被执行人上海劭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窑桥村��组。法定代表人陆劭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永,居民。申请执行人黄友华与被执行人郑文、陆劭德、上海劭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东灶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黄友华借款199万元;二、被告陆劭德、上海劭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郑文的借款199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陆劭德、上海劭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文追偿;四、被告陆劭德、郑文、杨永分别在抽逃出资440万元、280万元、8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二条中被告上海劭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灶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