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罗兴国与人余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国,余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84-2号申请执行人罗兴国,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张家界永定区。被执行人余勇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兴国与被执行人余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共计3560元,执行费1160元;已执行到位13560元。经查,被执行人余勇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罗兴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余勇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罗兴国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