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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52年5月2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日,汉族,居民,系原告陈某某之子。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56年1月3日,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投资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予以推脱。故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某对于原告陈述的借款过程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被告董某某以投资开发建房为由,经原告陈某某之子贾某某之手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自借款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原件、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潼关县代字营镇上汾井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每月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月10000元自2014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被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