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英,潘富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高中英。被执行人潘富能,申请执行人高中英与被执行人潘富能民间借贷一案,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明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富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建议整洁本案执行程序,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遂作出(2013)明执行字嘀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明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起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华国审 判 员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