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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建新与许飞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新,许飞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顾建新。被告许飞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新诉被告许飞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建新负担。审 判 员 杨仙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汤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