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顾建新与许飞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新,许飞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701号原告顾建新。被告许飞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新诉被告许飞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建新负担。审 判 员 杨仙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汤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