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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执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740-1号王书栋与袁玉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博商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84801.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玉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玉燕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7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