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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9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恒丰权达石材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恒丰权达石材有限公司,林强,谢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4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权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强。被执行人林强,男,1978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亿娟,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京中信执字01077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权达石材有限公司、林强、谢亿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权达石材有限公司、林强、谢亿娟的案款本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权达石材有限公司、林强、谢亿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革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