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1与吴×2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1,吴×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608号原告吴×1,女,2010年10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吴×3,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吴×2,女,1975年1月1日出生。原告吴×1与被告吴×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继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之女,但因原告系超生子女,至今未办理户籍登记。如原告办理户籍登记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被告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哥哥吴×4的出生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尽到责任和义务,配合为原告办理户籍登记,同时负担50%的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经查,原告吴×1系被告吴×2与吴×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之子女,吴×2与吴×3于2013年经本院调解离婚。现原告吴×1起诉要求被告吴×2配合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同时负担社会抚养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