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2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与吴云华、沈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13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负责人邵东民。被执行人吴云华,身份代码330622196408248013。被执行人沈桂珍,身份代码330622196708168023。被执行人陈峰,身份代码330622197504243014。被执行人罗秀英,身份代码330682197811231247。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浦支行与吴云华、沈桂珍、陈峰、罗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秀英所有的房产正另案司法处置中,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2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