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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姚型义、白秋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茂亮,主任。被告姚型义,男,汉族。被告白秋玉,女,汉族。被告王文田,男,汉族。被告周广芹,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姚型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