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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4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雪琼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雪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870号罪犯彭雪琼,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景颇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广铁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彭雪琼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835号刑事裁定减去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彭雪琼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雪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74.4分,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承诺交一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雪琼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雪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