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89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执字第0189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57,000元。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1,439元,减半收取719.50元,由被告辽宁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向银行和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