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王艳芳诉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八分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八分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323号原告王艳芳,女。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八分理处,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南路东。负责人杨哲,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一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