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晃。被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昌君。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10月16日,原告胡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