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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与陈全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437号被执行人:陈全军,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陈全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全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陈全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全军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陈全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全军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全军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其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陈全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青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