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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少奇与被告邓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胡少奇。被告邓先锋。原告胡少奇与被告邓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清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邓先锋因经营砖厂借原告现金130000元,约定月息3分钱,口头约定借款期限半年,并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4月份开始,原告先后向被告售煤30余万元,被告通过用砖抵顶煤款等方式向原告偿还部分煤款;2014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按借款方式将下余的189600元煤款借给被告使用。2015年5月份,被告用42万块砖抵顶上述债务121800元(42万块X0.29元/块),下余67800元。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78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222800元;2、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借原告现金130000元,月利息3分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欠原告189600元煤款转变为借款时,没有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被告以42万块砖,折抵借款121800元。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7800元,利息自愿负担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邓先锋借原告胡少奇现金1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月利率30‰,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4月份,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经营的砖厂出售沫煤,后被告通过用砖抵顶煤款等方式向原告偿还部分煤款。2014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按借款方式将下余的189600元煤款借给被告使用,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5年5月份,被告用42万块砖抵顶债务121800元(42万块*0.29元/块),下欠借款67800元。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原件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借条原件均可证实。双方虽然对借款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但借款已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7800元及利息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认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邓先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少奇借款本金1978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22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