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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志锋、闫秋娟与谭军兴、王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锋,男,生于1960年XX月XX日,汉族。申请执行人闫秋娟,女,生于1935年XX月XX日,汉族。被执行人谭军兴,男,生于1972年XX月XX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增强,男,生于1972年XX月XX日,汉族。陈志锋、闫秋娟与谭军兴、王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40498.79元,诉讼费6129.90元,保全费1064元。本案执行费616元,合计48308.6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谭军兴自觉给付48308.69元,由申请人领取47692.6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1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