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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白新岭,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