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于业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业文,刘忠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于业文,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忠慧,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成乐,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业文、刘忠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因被告身份有误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山东鲁能泉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 琦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付玉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