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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承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承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024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号赣州商会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琪琪,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承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承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兆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