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47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胜山老马建材店与陈利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市胜山老马建材店,陈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4723-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胜山老马建材店,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马建立。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利明,农民。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胜山老马建材店与陈利明(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7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利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70000元;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825元,执行费39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