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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荆宝良与吴雪涛合同、无因管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宝良,吴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荆宝良,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吴雪涛,地址绥化市北林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荆宝良申请吴雪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吴雪涛应支付申请人荆宝良案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425.0元。本院已执行35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雪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绥北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