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伟忠,郑华新,郑程,程林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唐伟忠,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新农镇。被执行人郑华新,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被执行人郑程,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深港大厦16A1。被执行人程林桔,女,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深港大厦16A1。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334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军、审判员潘永华、审判员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华新、郑程、程林桔名下位于金山区卫零北路333弄71号房屋,目前该房屋已经进入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军审判员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寿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