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峰、黄反帝与被告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陈忠实、第三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峰,黄反帝,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陈忠实,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张华峰,男,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黄反帝,男,住湖南省常德市。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阳小军,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陈忠实,经理。被告陈忠实,男,住福建省永春县。第三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阳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峰、黄反帝与被告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陈忠实、第三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华峰、黄反帝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凌审 判 员 朱开昌人民陪审员 夏政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