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异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朱建成与王恒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成,王恒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异字第000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朱建成,淮安市劳动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恒广,无业,(现在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利害关系人卢秀珍(系王恒广妻子),无业。本院在执行朱建成与王恒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建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王恒广的配偶卢秀珍为(2014)浦执字第1673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秀珍辩称:王恒广与卢秀珍于1994年7月份左右结婚,至今仍系夫妻关系。朱建成与王恒广健康权纠纷一案,系朱建成骂人和挑衅行为,才导致该案债务的发生,卢秀珍在他们双方打架时极力劝架,并未参与打人行为,且在该健康权案件判决后,卢秀珍和王恒广借钱偿还了部分赔偿款,目前还有约1万元没有赔偿给朱建成,现不能仅仅因为卢秀珍与王恒广的夫妻关系而追加卢秀珍为该案被执行人。同时,王恒广目前因再次与朱建成打架,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卢秀珍身体不好且没有收入来源,儿子目前20岁仍在上学,无力偿还剩余债务。经审查查明:王恒广与卢秀珍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5日,本院受理了朱建成与王恒广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朱建成与王恒广系邻居,双方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4月13日晚上8时许,朱建成遛狗回来,并在院内大声骂狗,王恒广妻子告知其朱建成当日与自己又发生争吵,王恒广听后也在门口未指名道姓地骂人,并说朱建成头脑不好,都是邻居为何天天骂人。双方为此发生撕打,王恒广用拳头击打朱建成鼻部,造成其鼻部流血,入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鼻面部外伤、高血压病、冠心病,朱建成伤情经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构成轻微伤。2014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恒广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朱建成各项损失合计16685.2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建成负担76元,王恒广负担124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王恒广未按判决内容履行赔偿义务,朱建成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王恒广强制执行,案号为(2014)浦执字第1673号,该案于2015年5月1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执行依据载明的债务人虽为夫妻一方,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家庭生活有关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恒广与朱建成之间的健康权纠纷系在其与卢秀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因为朱建成与卢秀珍、王恒广发生口角所致,与卢秀珍和王恒广的家庭生活有关,故异议人朱建成申请追加卢秀珍为该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卢秀珍为(2014)浦执字第1673号案件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兆娣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