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月娇与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月娇,陈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林月娇,女,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丽芳,女,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月娇与被执行人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月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丽芳偿还借款426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月娇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丽芳有若干存款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丽芳名下有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2#楼2层09商业服务用房(餐饮)1层09店面一处(因另案已被本院预查封保全)。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4日作出裁定,限制被执行人陈丽芳出境;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决定,将陈丽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丽芳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月娇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除上述已被本院另案预查封的财产外,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