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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世贵诉被告矫忠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贵,矫忠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798号原告:付世贵,住所地东辽县,经常居住地东辽县白泉镇和平村五组。委托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矫忠贵,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聂久量,系被告外孙。委托代理人:丛淑贤,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世贵诉被告矫忠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世贵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矫忠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付世贵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矫忠贵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世贵撤回对被告矫忠贵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付世贵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