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王素情、戴继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王素情,戴继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4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代表人徐宪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茂孟,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情,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戴继宇,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素情、戴继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