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刘存喜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刘存喜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正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存喜,农民。案由: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诉被告刘存喜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漳县城关镇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郭进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员乔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