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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恢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武贵欣与李立山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贵欣,李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武贵欣,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李立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贵欣与被执行人李立山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二民督字第9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