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