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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