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杨鹏、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杨鹏,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陈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448号原告李晓华,男,汉族,1969年8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鹏,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朱胜博。被告陈艳军,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诉被告杨鹏、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陈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鹏、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陈艳军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并以李秀莲的豫N×××××号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鹏、河南省博鹏沥青有限公司、陈艳军3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物;二、查封李秀莲的豫N×××××号小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卢新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佳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