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柏荣、韩国民等与杭州明华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柏荣,韩国民,林维成,杭州明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237号原告沈柏荣。原告韩国民。原告林维成。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明灿,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明华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0913584-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城厢街道萧绍路1337号。法定代表人严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柏荣、韩国民、林维成诉被告杭州明华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柏荣、韩国民、林维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明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柏荣、韩国民、林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柏荣、韩国民、林维成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景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