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召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杜真真,女,汉族,1986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敏,女,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原告杜真真与被告陈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原告杜真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被告陈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真真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陈豪,双方结婚后一直在原告父母家居住生活,由于双方婚前了解甚少,加之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己经完全破裂,原告曾经于2014年10月15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召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婚姻没有任何改观,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豪由原告抚养。3、无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杰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很好,并生育一男孩己六岁,因夫妻感情不错,家庭和睦,婚后我们一直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根本不存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一说,原告提出离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推卸责任,2012年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了重伤险些丢命,为救被告,被告全家人全力以赴,花去了全部积蓄(包括父母、姐),又借亲戚朋友几十万元,原告认为跟着被告没有好日子过了,只能与被告同甘却不能共患难,这根本不是离婚理由,只要原告同意离婚时承担作为妻子应承担的七十万元债务的一半,被告就同意与其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9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陈豪,双方结婚后一直在原告父母家居住生活。原、被告双方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2012年因被告饮酒后开车发生车祸,住院花费医疗费314524.08元,2014年被告住院花费16307.18元。本次开庭时,被告还提交治疗时购买的人血白蛋白出库单11张,共计99360元。被告开庭时,提出因给被告治疗,被告共向亲属借450000元,并提交借条复印件8张。本院认为,2007年12月1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3月9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陈豪,双方结婚后一直在原告父母家居住生活,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2014年被告住院,花费了较高的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从道义上讲,原告与被告结为夫妻后,在遇到较大的家庭变故、背负高额的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同心同德,面对困难,依靠双方共同的力量逐步改变生活困境,创造美好的新生活。从法律上讲,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认定夫妻感情己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真真与被告陈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杜真真承担150元,被告陈杰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宛天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