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克年与被执行人江登武劳务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500-3号申请执行人:程克年,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江登武,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江登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登武所有的价值为5025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