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志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绥化市秦家粮库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绥化市秦家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君,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法定代表人马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绥化市秦家粮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森,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君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绥化市秦家粮库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绥化市秦家粮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志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