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睢执字第005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美荣申请执行李宏建、张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551-1号申请执行人刘美荣,女,194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李宏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芳超,男,19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执行刘美荣申请执行李宏建、张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宏建、张芳超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